临沂市•郯城县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实施主体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办理方式 4
基本编码 37101502400101 实施编码 1137132200445484364371015024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2419.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3,4,5,6,9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结果名称 签订合同 办理结果类型 30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府前街151号郯城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A区不动产综合服务区A202、A203、A204、A206窗口
咨询电话:0539-2032105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府前街151号郯城县政务服务大厅六楼B区6607办公室
投诉电话:0539-6155369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府前街151号郯城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A区不动产综合服务区A202、A203、A204、A206窗口
窗口名称:综合受理
窗口编号:A202、A203、A204、A206
受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午间不打烊);双休日、节假日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6:00 (午间不打烊)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查看原文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8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五条 第三款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需要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查看原文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8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五条 第三款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需要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查看原文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8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审批、发证、行政处罚以及土地招标、拍卖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为,依法责令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划拨批准文件;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定没有明确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 3、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变更国有土地建设用途的意见。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变更申请书 1 1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和营业执照 4 1 份 1 必要  暂无 暂无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土地估价报告 1 1 份 1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10 申请人自备
原出让合同 4 1 份 1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10 申请人自备
立项文件 1 1 份 1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10 申请人自备
土地出让金和缴纳证明 4 1 份 1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10 申请人自备
宗地图 1 1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用地批准文件 1 1 份 1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10 申请人自备
土地证书 1 1 份 1 必要  暂无 暂无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意见 1 1 份 1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10 申请人自备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结 市政府批复后,将批复送达申请人 0 送达市政府批复 刘爱朋
审查 1、有规划部门出具的改变用途的函,2、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 0 出具请示 刘爱朋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完整、准确 0 受理单 刘爱朋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1.工业用地是否可以改变用途
回答: 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