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郯城县

建设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审查


实施主体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方式 1
基本编码 37101500800101 实施编码 11371322MB279076354371015008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2420.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3,4,5,6,9 通办范围 1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结果名称 《关于报批**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方案的请示》 办理结果类型 30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府前街151号郯城县政务服务大厅三楼A区行政审批服务区A302、A303、A307、A321、A327、A329窗口
咨询电话:0539-2032105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府前街151号郯城县政务服务大厅六楼B区6607办公室
投诉电话:0539-6155369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府前街151号郯城县政务服务大厅三楼A区行政审批服务区A302、A303、A307、A321、A327、A329窗口
窗口名称: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A302、A303、A307、A321、A327、A329
受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午间不打烊);双休日、节假日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6:00 (午间不打烊)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第十七条 第一款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除外。 第二款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查看原文
《划拨用地目录》 原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二、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三、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营业执照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身份证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公安部门核发
申请书 1 1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撰写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理环节 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是否符合规划管理规定、是否在生态红线内,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5 审查通过,向同级政府提交请示;未通过,通知申请人 胡静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